(2003年6月华中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届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专业学位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的学位类型有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兽医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专业学位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专业学位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兼任,或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指定专人,委员由我校学院院长(副院长)、学科专家组成。日常管理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学位专门委员会职责
1.审核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专业学位发展规划;
2.作出授予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专业学位的决定;
4.检查、评估、监督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
5.研究和处理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本院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
2.讨论本院学位申请,提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建议。
3.审核本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4.组织本院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5.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6.研究本单位专业学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本院专业学位发展规划。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学位专门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全体会议。
第七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均可申请我校专业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1.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先进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
2.独立担负本专业领域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3.本领域的研究(设计)具有实用价值。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学位专门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校学位办公室发文公布获得学位者名单,为获得学位者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
第十条 申请硕士学位者的业务能力与课程学习要求
1.公共课5-6门,10-12学分;
2.领域主干课5-6门10-12学分;
3.选修课3-4门,6-8学分;
4.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课程考试不及格,可申请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的或不及格学位课程超过1门的,学校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相关项目策划、设计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是技术攻关研究专题,也可以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的研制与开发。
2.论文选题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相关领域某些问题的能力。
3.论文形式上可以是技术推广、项目设计或研究论文。
4.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对合作完成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5.论文表述须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6.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形式规范》执行,并在学位论文首页注明课题来源。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必须至少提前20天向学院提交1份学位论文及其1000字左右的电子版摘要。
第十三条 院分会聘请2名相当于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由(可与答辩委员重复)组成,至少1人是来自农业生产或管理一线的专家(盲评情况见“华中农业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评阅内容包括:
1.论文选题的针对性,是否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或是否具有理论意义;
2.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专业知识的坚实系统性,是否很好地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现状,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了所研究的问题,结论或结果分析符合科学要求。
3.试验设计的周密、合理性,数据的完整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论据的充分、可靠性,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4.工作难易与工作量,论文反映出独立工作能力、技能,试验难度及工作量;文献阅读的广泛;
5.工作的先进性与实用性,结论或结果分析有新思想、新方法、新进展,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6.结果的效益性,新思想、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7.表达的清晰性,论文写作是否规范,文笔是否流畅,条理是否清晰,逻辑性强。
论文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对该生是否符合专业学位硕士论文水平的要求、研究工作的成绩及不足、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写出明确意见。
答辩评阅人对研究生保密,其评阅意见密封传递。
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若有1位对所评阅学位论文持否定意见,可增补一名评阅人,若两次评阅均未获通过,则取消本次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前,须持有关材料先到相关学院办理论文答辩登记手续,并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须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并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申请人所在答辩委员会秘书安排,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5名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是来自外单位生产或管理一线的专家。研究生本人的指导老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夫妇二人不能作为同一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中设秘书一人(由本校在职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根据培养要求和论文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补答辩一次。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以身作则,弘扬良好的学术风尚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不得讲人情,讲关系,投违心票,降低要求。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3.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答辩委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一般不少于30分钟);
5.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场;
6.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
7.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8.申请人及列席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及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定稿后,按照规范进行论文装订并向学院上交。硕士学位论文一式5份(其中4份由学院送交学位办),并同时按要求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授予专业硕士学位:
1.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明显改正者。
2.硕士研究生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或两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