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制定,200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成绩是研究生课程学习的重要证明。为了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处、学院应分别为每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建立课程成绩档案,准确、翔实记载其在学期间的课程考核成绩。专业学位研究生成绩档案属永久性保存件。
第三条 各学院教学秘书收到评阅教师交来的《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以及试卷(原卷、答卷)或课程论文、设计后,应立即审核、整理、备份,并在2周内将试卷样卷1份和《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处。试卷(原卷、答卷)、课程论文、设计等由学院存档,保存期为5年,不经研究生处同意,任何人不得调阅、修改。
第四条 各学院应在每个授课时段向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布上个授课时段课程成绩,并接受成绩查询。
对于有疑问的成绩,由有关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将情况报研究生处核查;经研究生处审核,确实有误的,应同时在答卷、成绩登记表予以更正,并在答卷和考试成绩登记表上加盖研究生处公章,签署办理人姓名。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由各学院审核并出具其课程考核成绩(打印件)。属补考课程的,只填写补考成绩。
第六条 研究生处整理所有研究生成绩,建档永久保存。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习结束或学习过程中,若需要办理本人学习成绩,可提出申请,到研究生处办理。有效成绩单为打印件,并加盖研究生处公章。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