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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
2008/11/20 来源:华农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学位网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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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9日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2005年8月修订)
为了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完成,制定本管理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通过入学考试、复试取得华中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华中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研究生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新生报到后,领取并填写入学登记表,领取专业学位研究生证。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核、处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不报到者; (二)经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败坏或在报考、考试过程弄虚作假者。 第二条 每次授课时,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同时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得代办)。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凡未按时报到注册的研究生,由学院将姓名、旷课的时间和原因,报研究生处。
退 学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注册者; (二)超过五年仍无法完成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条 申请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到研究生处培养科领取并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单》,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 第五条 已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申请复学。
奖励和处分 第六条 在学期间,在学业、社会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错误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程度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严重违纪者将与其所在人事部门协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攻读学位资格。 第八条 对在学校学习期间犯有错误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和所在单位见面。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或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其 他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考试、考查成绩达到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所在学院同意,专业学位专门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学业后,学习期间所产生的个人培养档案发至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 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自通过专业学位专门委员会的学位审核之日起,在1个月内领取或下载、填写离校程序单,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程序单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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