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制定,2005年8月修订)
专业学位教育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管理,促进我校专业学位教育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学位教育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领导小组,主管校长任组长,研究生处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学校研究生处,全面负责学校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相关学院成立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小组,由一名院领导任组长,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宣传、教学及其他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二、研究生处负责制定每年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入学报名、考试、录取工作,论文盲评工作,学位授予工作,培养环节审核及质量监督工作,宏观协调、对外联络与交流、人员培训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三、学院加强招生宣传,做好教学安排、论文工作及其环节考核、论文答辩等工作,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四、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材建设、案例建设、授课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导师队伍建设。
五、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一般安排在校内集中进行,也可以在校外选择具备条件的教学点进行。校外教学点的设立,由学院实地考察后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进行。校外教学点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研究生教学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和辅助条件,符合专业学位教育课程教学的要求;2.具有规范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学院(系)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以保证教学质量;3.教学点上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一般须达到30人以上。相关学院选择的教学点或其他各类办学合作单位,要以协议形式明确办学双方责、权、利关系,按照协议进行管理。
六、学院应为每位研究生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载其在读期间学习、论文研究及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并建立相应的集体档案,档案材料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七、专业学位教育经费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所有费用必须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主要用于师资培训、课程建设、教材(案例)、论文指导、课程教学、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研讨交流等,所有经费统一入学校账户,研究生处根据学院研究生规模及承担的培养任务划拨经费。
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时,应持入学通知书报到注册。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及人事档案。以“进校不离岗”方式完成学业,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在校学习期间,应遵纪守法,严重违纪者,取消学习资格。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处。